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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 學年度大學「繁星推薦」暨「個人申請」
公告於甄選委員會網站之「
若有中度或重度聽覺障礙之應屆畢業學生,
-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:所持聽覺障礙證明(手冊)須於 1
09 年 1 月 8 日仍為有效者;障礙類別如屬多重障礙, 且聽覺障礙為其障礙項目之一者, 檢附之障礙手冊背面須詳細註明各單項類別及等級。 - 診斷證明書:
所持聽覺障礙診斷證明書須為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、 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耳鼻喉科所開立,且須為 108 年 8 月至 1 09 年 1 月間開具者。
可於 109 年 1 月 7 日至 1 月 8 日檢附申請資料表及證明文件,